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时间:2011/3/24 9:05:44   点击数:

(教基二〔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自《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以下简称《规程》)发布以来,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标准化建设,规范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购置经费严重不足;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低,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一些地方中小学图书馆配备机制不健全,图书采购程序不规范,图书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一些内容不健康、质量低劣、盗版、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塞进了中小学图书馆(室),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文化建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采购活动,杜绝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的高度,把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工作作为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的经费投入,把均衡配置图书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图书配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联系本地实际,结合落实《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近期,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图书配备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联合排查,彻底清理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书目选定工作的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图书采购工作,规范程序,建立让中小学校师生广泛参与和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公开、公正、透明的书目选定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指定书目。在书目选取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中小学图书馆(室)配备书目的选取工作要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求相结合,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遴选图书的质量。对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内容不健康、质量低劣、盗版、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进校园的,要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教育出版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把好中小学图书馆配备图书的质量关。同时,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管,严格审核图书馆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为加强监管,参与中小学校图书馆采购招投标的供应商应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出版物批发以上资格条件(即出版物总发行、批发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处罚。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图书采购活动的监管。凡向中小学校销售内容不健康、质量低劣、盗版、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媒体曝光。同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期限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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