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图工委 发布时间:2024/12/16 0:00:00 点击数: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二号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系统谋划、统筹发展,服务均等、优质高效的原则,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条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图书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捐赠资金、设备,捐建馆舍、设施等方式,支持本市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和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提升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本市依托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领域一体化推进机制,加强公共图书馆文献交流、文献保护、文献开发利用、信息咨询研究和读者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图书馆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本市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其他省市公共图书馆交流合作,开展跨区域文献互借、数字资源共享、联合阅读推广等协同服务。
鼓励开展公共图书馆学术、文献、人员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独立馆舍的公共图书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上海图书馆为本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发挥全市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公共图书馆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组织开展公共图书馆文献编目工作;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
(四)指导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五)统筹古籍和其他珍贵历史文献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工作;
(六)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推动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七)促进图书馆相关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区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的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居(村)图书室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推动公共图书资源区域联动共享,促进优质服务向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分馆、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以及文献信息和阅读推广等方面的资源调配。
鼓励城市书房、农家书屋、职工书屋以及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加入总分馆体系。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其中,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当有独立分区,符合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相关社会力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广泛收集文献信息,加强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相关文献收集;结合读者阅读需求优化馆藏文献配置,深化馆藏文献整理研究,形成主题特色馆藏。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历史、都市和乡土文化,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总量和新增馆藏文献量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购文献信息。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文献信息采购咨询制度,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组织对文献信息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应当自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图书馆交存一册(套、件)正式出版物。上海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凭证,并依法妥善保存、管理和使用。
上海图书馆应当定期编制正式出版物交存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手稿以及其他文献信息。
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第十九条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技术保护措施,并加强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和修复研究,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献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
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社会教育等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读者意见建议的反映受理和主动征询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
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当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公共图书馆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放时段和服务范围。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建设,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鼓励公共图书馆开展图书借还线上预订服务,依托物流体系线下配送图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因地制宜面向园区、工业区、农场、工地等区域提供流动服务;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自助服务设施,提供全时段借阅服务。
第二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和载体,推动营造应用服务场景,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上检索、查询、借阅和智能推介等服务,提高读者信息素养。
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数字阅读服务平台,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资源的品种和数量,并配备相应的数字阅读设施设备;鼓励公共图书馆加强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的数字化转化和应用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对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和技术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七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适宜少年儿童阅读的文献信息,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借阅服务、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有独立馆舍,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设立有独立馆舍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寒暑假期间,少年儿童图书馆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公共图书馆为中小学校开展公共图书馆信息素养教育提供专业支撑。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视力障碍者阅读专区或者专座,配备有声图书、盲文书籍。
公共图书馆在馆内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作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的外国文字标识指引。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外文文献藏量,提供多语种的读者咨询服务,提升多元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解答读者有关文献信息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结合馆藏文献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等咨询研究服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阅读指导、优秀读物推荐、读书交流、讲座展览、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方式,免费向社会提供阅读推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本市全民阅读相关重大会展活动期间集中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鼓励公共图书馆在重大节庆、会展活动期间,结合主题特色馆藏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产业园区、商务楼宇、景区景点等合作,互相开放设施场地,拓展阅读推广活动类型与形式。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共图书馆结合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阅读品牌。
具有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联合打造阅读品牌。
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和评价,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市、区公共图书馆的考核评价工作。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有公众参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与运行质量以及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钟晓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市于1996年颁布《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内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的地方政府规章,有力促进了我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2017年11月,国家颁布了《公共图书馆法》。对标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目标,以及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的运行机制不够清晰,基层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资源配置、服务供给不够均衡,社会教育、跨界融合发展等方面还需加强,供需有效对接和设施使用效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全民阅读推广资源整合还需优化等。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使公共图书馆更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落实国家上位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制定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引领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保障体系,大力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文化旅游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公共图书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接到市文化旅游局报送的《条例(草案)》后,赴上海图书馆和部分公共图书馆、图书室、城市书房等开展调研,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会商研讨、沟通协调,并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的意见。起草过程中,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周慧琳副主任听取立法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对《公共图书馆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内容,尽量避免照搬照抄,如对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读者行为规范、读者信息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重点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固化;对上位法有关内容进行细化,着力体现上海地方特色;体现前瞻探索,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形成面向未来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条例(草案)》共三十七条,结构上基本按照设立、运行、服务的逻辑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
我市在国家推行总分馆制前,形成了以上海图书馆为中心、其他图书馆为成员的“一卡通”服务体系。《条例(草案)》结合上海实际,将中心馆的作用定位与总分馆制有机衔接,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一是坚持政府主导。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设立图书室,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二是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通过捐赠、捐建等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三是明确中心馆职责定位。规定上海图书馆为中心馆,在全市地方文献收藏、联合编目、古籍保护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等方面发挥中心统筹作用,具体承担建设维护和管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指导区级以下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运行等七方面工作。四是推进总分馆制建设。明确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图书室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并强化总馆对分馆、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资源调配职责,促进优质资源直达基层。(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二)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室)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地方特色完善相关机制:一是针对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力量不足的问题,明确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行和管理,加强专业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二是以提升内涵、形成特色、打造品牌为目标,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广泛收集文献信息,形成主题特色馆藏;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对古籍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信息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加强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等。三是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细化了正式出版物交存的时间和册数要求。(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
(三)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
《条例(草案)》围绕提升公共图书馆(室)服务均等性、便利性、精准性、实效性,规定:一是鼓励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二是发挥我市在通借通还服务方面的领先优势,方便读者同城异地借还、线上借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服务、配备自助服务设施,提供高覆盖、全时段借阅服务。三是加强数字化服务能力,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线上检索、查询、借阅和智能推介等服务。四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人群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和服务等。五是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设置外国文字标识指引,增加外文文献藏量,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六是明确可以提供咨询研究服务,并鼓励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等开展联合服务。七是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听取读者意见建议渠道,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吸收公众参与公共图书馆(室)考核。(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四)加强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供给
为进一步发挥公共图书馆推广全民阅读的功能,《条例(草案)》一是细化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的方式和要求。二是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其他文化机构、群团组织等合作开展阅读推广,拓展类型与形式。三是鼓励公共图书馆结合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阅读品牌,也可以与阅读推广人联合打造阅读品牌。(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9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建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全民阅读活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改革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本市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周慧琳副主任多次就立法定位和立法重点内容作出指示,并召开读稿会,听取相关部门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具体要求。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与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共同研究草案的结构框架和具体条文。委员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市和区相关部门、街镇社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相关领域专家、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黄浦、嘉定、奉贤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海通证券、江宁路街道、田林街道、曹杨新村街道等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也积极参与立法调研,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9月18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全民阅读的重要阵地之一。1996年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对加强本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上海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本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服务体系、服务供给、全民阅读等方面,现行的管理要求已无法适应实践需要。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好上位法,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总结本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固化工作成果,及时回应解决体系建设、服务运行、文献信息管理等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草案)》立足本市实际,在做好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在健全服务体系、加强数字化转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特殊人群保障力度、明确阅读品牌融合等方面予以细化、补充,体现了上海特点。《条例(草案)》总体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公共文化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将图书馆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图书馆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第一条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为上位法,列为立法依据不够全面,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作为立法依据。
二、关于人员培训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较高专业性要求,需要通过加强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拓宽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水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代表和基层单位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有关图书馆人员配备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工作人员培训作出规定,不利于进一步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效能,为此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馆内采购
馆内采购是图书馆的基本工作之一,馆内采购的科学性有利于提高馆藏资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对馆内采购作出规定,具体表述为“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文献信息采购规范。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文献信息采购咨询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公众、读者用户、相关专家以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
四、关于地方文献信息的收集
传统与现代交融、本土与外来辉映是上海特有的都市魅力,都市文化是上海地方文献信息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地方文献信息收藏范围的表述不够全面,没有体现上海大都市的特色,建议修改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历史、都市和乡土文化,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
五、关于古籍修复
古籍修复是古籍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关于古籍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规定有关古籍修复的内容,建议增加“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开发古籍创意产品,加强古籍宣传”等内容。
六、关于服务要求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图书馆(室)的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网站、服务场所予以公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代表和专家认为,该款列举的公告场所范围较窄,政府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也应包含进去。为此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
七、关于读者义务
读者在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上位法有关读者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条例(草案)》也未涉及此部分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本市公共图书馆秩序,保障广大读者享受良好的阅读环境,建议《条例(草案)》对读者义务予以明确,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影响他人阅读。”
八、关于合作阅读推广的主体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与公共图书馆合作,开展多种形式阅读推广活动。为更好地为残疾人参与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帮助,建议在此款列举的组织中增加“残联”。
此外,《条例(草案)》一些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景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精神和要求,推动本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法工委还将条例草案印发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区文旅部门、乡镇(街道)图书馆、城市书房等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通过七宝镇人大、田林街道办事处、新江湾城街道人大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对建设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和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等内容开展立法征询活动。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文旅局和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领导对条例草案的修改高度重视,郑钢淼副主任专题调研了本市图书馆运行服务和古籍修复保护等工作;召开读稿会,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逐条研究,并提出明确要求。
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有的委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设立公共图书馆,并纳入本市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这一情形。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的表述,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独立馆舍的公共图书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二、关于馆藏文献
有的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建议,公共图书馆收集地方文献信息应当体现上海城市特色;增加文献采购的相关规定,切实优化馆藏文献采购工作。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1.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的地方文献信息中增加“都市文化”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购文献信息。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文献信息采购咨询制度,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组织对文献信息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古籍修复
教科文卫委建议,增加古籍修复的相关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鼓励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和修复研究,培养古籍保护人才,传承古籍修复技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服务要求
教科文卫委、有的委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内容的公告范围;明确读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数字化建设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数字资源配备等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鼓励公共图书馆建立数字阅读服务平台,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资源的品种和数量,并配备相应的数字阅读设施设备”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8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景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法制委员会于11月27日召开会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审议通过后,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深入开展法规的宣传工作;各相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法规的各项要求,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本市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